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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凤县经济贸易局限时办结制
2006-08-15 11:26  文章来源:丹凤县经济贸易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 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贸局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,增强服务意识,方便群众办事,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,结合本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 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及其公务员。
  第三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首办责任股室及首办责任人,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办理、符合各项规定的事项,应当在限定时间内办结的制度。
  第四条 首问责任股室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的事项,应当按照《经贸局服务承诺制》规定完成。
 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;因故未能办结的,要向分管局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。
  第六条 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处理:
  (一)需要办理的收文,办公室应当在当天提出似办意见送领导批示,或直接交有关股室办理,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。要件和急件,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股室阅办,其它来件一般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。
  (二)紧急公文,承办股室应当在发文机关、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;内容涉及面广、问题较复杂、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,应当在限期前主动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办公室,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办理的,承办股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。
  (三)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,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  (四)凡督办件,承办股室须按督办时限办结送办公室上报有关部门。
  第七条 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的议案、提案和建议,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,不能如期办结的,应说明理由并告知交办单位。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,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室送交办单位。
  第八条 信访按下列规定办理:
  (一)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,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,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;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,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办理时间(纪检监察信访案件,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处理)。
  (二)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,按要求时限办结;没有明确时限要求,情况不复杂的,情况复杂的,应在收件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范围广,不能按时办结的,应向交办单位和局分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,酌情延期。
  (三)对信访申诉件,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予以答复;情况复杂,不能如期办结的,经局分管领导批准,可酌情延期。
  第九条 对其它不能按照《县经贸局服务承诺制》和有关规定完成的事项,首问责任股室应向分管领导和交办单位说明原因,并按要求执行。
  第十条 对行政相对人咨询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等事项,应当及时解答;暂时无法解答的,应当说明理由,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,按《县经贸局首问责任制》处理。
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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