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丹凤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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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8-15 11:30 文章来源:丹凤县经济贸易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第一条 为了保证经贸行业法律、法规的贯彻实施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明确法律责任,提高执法水平,结合本局实际,特制定本局执法责任制。
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行政部门行政职责、内设股室职责和岗位责任制相结合。一切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,以事实为准绳。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正确,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,依法行政、不得不作为,不得乱作为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相关股室及其执法人员。
第四条 设立丹凤县经济贸易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,负责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。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,任领导小组组长;主管业务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,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;有关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。
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主要职责是
1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;
2、成品油经营管理;
3、室内装饰管理;
4、煤炭经营管理;
5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;
6、中外合资、中外合作、外资企业管理;
7、酒类流通管理;
8、直销业务管理。
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责任制。局长负责全局的执法工作。对本局的执法承担领导责任;分管的副局长以及各职能股室是行政执法主要责任人,对所管理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;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,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。
第七条 局领导要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,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。
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
(一)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执行情况;
(二)局机关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是否一致;
(三)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;
(四)办理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;
(五)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。
第九条 执法监督实行三重负责制,局长、副局长负责对职能部门的监督,各股长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;政策法规股室负责综合协调监督。
第十条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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